盘点征兵体检项目
第十六条:胃、十二指肠、肝脏、胆囊、脾脏、胰腺疾病,细菌性痢疾,慢性肠炎,内脏下垂,腹部包块,不合格。
第十七条: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,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。
第十八条:泌尿、血液、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,结缔组织疾病,不合格。
第十九条:钩虫病(伴有贫血),慢性疟疾,血吸虫病,黑热病,阿米巴痢疾,丝虫病,不合格,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,疟疾、黑热病、血吸虫病、阿米巴痢疾、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,全身情况良好,能担负重体力劳动,合格。
第二十条:有癫痫病、精神病、梦游、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、智力低下、遗尿症,不合格。
第二十一条: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,不合格。
第二十二条:口吃,不合格。轻度口吃(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),除潜艇人员、潜水员、坦克乘员外,合格。
项目三耳、鼻、喉科
二十三条:嗅觉丧失,不合格。嗅觉迟钝,各类人员合格(防化兵除外)。
第二十四条:听力,每侧耳语低于5米,不合格。一侧耳语5米、它侧不低于3米,陆勤人员合格。
第二十五条:眩晕症,重度晕车、晕船,不合格。轻度晕车、晕船,陆勤人员合格。
第二十六条:耳廓畸形,外耳道闭锁,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,耳廓、外耳道湿疹,耳霉菌病,不合格。轻度耳霉菌病,陆勤人员合格。
第二十七条:鼓膜穿孔,化脓性中耳炎,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,不合格。鼓膜内陷,鼓膜粘连、萎缩、瘢痕、石灰沉着,陆勤、水面舰艇人员、坦克乘员合格。鼓膜轻度内陷,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,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,潜艇人员、空降兵合格。
第二十八条:鼻畸形,慢性副鼻窦炎,重度肥厚性鼻炎,萎缩性鼻炎、鼻息肉,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,不合格。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,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,轻度萎缩性鼻炎,陆勤人员、空降兵、坦克乘员合格。
第二十九条:慢性扁桃体炎,影响吞咽、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、喉疾病,不合格。
项目四眼科
第三十条:视力,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:
(一)陆勤人员:右眼裸眼视力4.9,左眼裸眼视力4.8。
(二)潜艇、水面舰艇人员、潜水员、空降兵、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.0。高中、职业高中、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.9。
第三十一条:色觉异常,不合格。能够识别红、绿、黄、蓝、紫各单色者,陆勤人员合格。
第三十二条: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假性翼状胬肉,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,陆勤学员合格。
第三十三条: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不合格。共同性内、外斜视在15度以内,陆勤学员合格。
第三十四条:角膜、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瞳孔变形、运动障碍,不合格。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,各类人员合格。
第三十五条:晶状体、玻璃体、脉络膜、视神经疾病,青光眼,不合格。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,各类人员合格。
项目五口腔科
第三十六:三度龋齿、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,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;颌关节疾病,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,不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