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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体检 公务体检的特殊标准及要求

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

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,对确定的考核对象,在考核前,须由用人单位派专人带领考生到指定医院体检。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,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。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,不准由考生代交。体检完毕,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,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。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,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。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,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。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。

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之特殊标准

自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实施以来,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、科学化,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,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、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特殊标准》)。

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。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,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。

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执行的职位及项目

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,要保持安静,减少外界干扰。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。

考生体检前,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。

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。

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,再进行视力检查。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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